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A5***9号车(载重量为1935kg ,核定载质量为495kg)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绕城高速公路K216+500M处时,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九龙(竹园)收费站的治超亭发生碰撞后侧翻,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栗某某受重伤。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5***9号轻型货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过磅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严重超载且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1年4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1339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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