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7时37分许,赵某某驾驶冀B1****小型面包车,沿古冶区京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范三村口丁三板面北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杨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贵全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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