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C*****号出租车,沿**县**公路(**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02公里200米**镇路段时,与由管某某驾驶的辽C*****号“长安牌”面包车尾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又与西向东由尹某某驾驶的辽C*****号重型半挂牵引辽C****挂车相撞,此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管某某、尹某某及辽C*****号出租车乘坐人才某某、毕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9日18时51分死亡。经尸体检验:可以认为毕某甲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管某某、尹某某、才某某、毕某甲无责任。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及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民事、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管某某、尹某某、才某某、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葛杰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