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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22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挂号宏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203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仙台镇火山铺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李某甲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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