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镇**村**街**号,住和顺县**镇**村**街**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牌手扶拖拉机由**村附近农田回家途中,行驶至和顺县X349线21km+617mc处左转弯时,与刘某某由南向北无证驾驶晋K*****(套牌)**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6日经和顺县交警大队队务会集体研究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到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尸检报告;6.现场录像、酒精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坚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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