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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20208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被害人温某某经常斜眼看他心生不满。2020年7 月16日19点36分许,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号附近,饮酒后与温某某相遇时,在路边捡起一块装修废弃的石块,用该石块击打温某某背部,将温某某背部刺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温某某的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赫男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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