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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70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周某某、刘某某、向某某,从其家中出发往永胜镇方向行驶。行至**村村委会路段,因操作不当致电动三轮车驶出路面,侧翻到路边沟内,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刘某某受伤,向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向某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群众报警,赵某某向出警民警承认其系事故三轮车驾驶人。赵某某赔偿向某某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刘某某及向某某近亲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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