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村**组**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超速驾驶蓝色中通牌大型新能源汽车(牌照为黑E****D号)拉乘李某甲等人,沿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萨政路萨明桥东侧人行横道处,与由北向南横过萨政路的被害人王某甲相撞,致使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拨打110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民警在现场将赵某某查获。当日,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黑E****D号中通牌大型新能源汽车前部与王某甲发生过接触;黑E****D号中通牌大型新能源汽车的行驶速度在62km/h-66km/h范围之内;黑E****D号中通牌大型新能源汽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合格;赵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党员证明、无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
2. 证人证人:证人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之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晓丽
2020年8月13日
附:1. 被告人现在处所:赵某某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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