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54********,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D****8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郭某某、安某某、宋某某,沿天津市西青区京福公路 由南向北行驶至136公里951.1米处,其所驾驶车辆碰撞道路东侧警示柱、行道树后坠入东侧边沟,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安某某死亡,被害人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安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郭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娅
检察官助理:诸葛鹏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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