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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天津市静海区西滩头村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遇情况躲闪而使该车侧翻,致使该车车损、被告人赵某某、乘车人王某某、邓某某、魏某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陪同被害人去医院救治,民警赶至静海区医院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属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无号牌机动车而行驶,属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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