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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广场**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9月21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9月30日经孟津县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2日21时28分许,在孟津县城**大道**宾馆门前路段,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撞住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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