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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3********,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个体司机,住南阳市新野县**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RJW8**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原郑新10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原郑新103省道270KM+100M(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袁峰精品农资服务部)门口处时,撞住沿原郑新103省道东侧非机动车道上自南向北的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造成李某某、王某某分别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4日李某某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4、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东翔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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