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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鲁******三轮汽车沿着曹马至终兴的水泥路东侧行驶至**楼**村南路段,与自南往北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着水泥路东侧行驶的吴某某相撞,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认定,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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