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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地为山东省冠县**镇**二十里**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1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与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的被害人胡某某(殁年72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7日,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370124120200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庞某甲、庞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一次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二万八千元,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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