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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路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曹县城区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田郗路与青岛路交叉路口北处,未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与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复合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军

检察官助理王黎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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