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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路**号**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张台线由东向西超速行至沂源县南鲁山镇九会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了车辆受损,徐某某在事故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珂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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