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莱州市**镇**村**号,现住莱州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5时4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莱州市307省道由南向北行至莱州市润泰混凝土公司路口处,与推着自行车横过道路的王某甲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王某甲伤,后王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除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自愿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国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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