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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郓城县人,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鲁******三轮汽车沿郓城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小区门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夏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夏某乙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未通。赵某某在电话告知其老板发生交通事故后,步行离开现场,途中被他人带回,后跟随救护车到达郓城县诚信医院,并被带至郓城县南城派出所。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夏某乙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何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发发生地点附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紫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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