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村**巷**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A****7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口时,将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路口的荣某某碰撞,造成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荣某某系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一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荣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3月1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村**巷**号。联系电话:1883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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