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杨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粤AOC****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南沙区**镇**省道由北往南行经****中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星星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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