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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路**路交叉路口时,遇查某甲、李某某由北向南横过路口。因被告人赵某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人先行,导致车辆与两被害人发生擦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告人赵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诉;5.证人宋某某、查某乙、黄某某的证言;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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