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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五星牌自卸三轮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省道217线(九榆线)159公里东赵乡李墕村时,同车乘车人康某某从车上跌落,造成康某某受伤,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6日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2月13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康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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