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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址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GY****号小型轿车沿牛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后村路口,遇行人丁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丁某某死亡,车辆受损,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106号、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68号、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76号、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73号等司法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77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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