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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悬挂苏C4****(临)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新沂市马陵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沭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沿马陵山路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谢某某相撞,致谢某某受伤,二车损坏。被害人谢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谢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病情证明书、122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枫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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