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94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95********,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J****的小型轿车,从无锡市中山南路一社会停车场右转上中山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江南停车场对面的人行横道处时,撞击在此处横穿马路的行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倒地。2019年7月18日,周某某经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10积极救助周某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给周某某的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市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收集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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