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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胡某甲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皖D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昆山市黄浦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路路口处,遇路口南北方向直行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右转弯通过路口过程中,其车辆右侧与沿黄浦江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直行通过路口的由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昆山238****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某甲倒地受伤,经送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求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胡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检察官助理:王  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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