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81********,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苏M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靖江市西来镇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门前路交叉路口时,因其超速行驶,对车前情况疏于观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其车前部撞击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蔡某甲,致蔡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苏M2****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1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凌积中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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