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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7时0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庄小学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撞,导致张某某摔倒后被由西向东行驶的都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刮撞后碾压,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赵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侦查机关投案。2020年11月2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993****)。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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