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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粤N**小型普通客车沿G**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区**村**门口时,撞住行人范某甲,致使范某甲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补偿范某甲近亲属共计535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2.证人范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赵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范某甲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发生交通肇事的现场情况;

6.视频资料,证实发生事故的现场监控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倩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胜利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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