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5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沈阳****支队一级警长退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园**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5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A****D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与雪柳街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吕某某相撞,致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肇事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书证:情况说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急)诊病历、死亡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
8.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赔偿达成谅解。
故依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能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否则,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其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忠阳
检察官助理:封霖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的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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