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6日06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冀RH****号小型轿车沿密涿高速三河南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杨庄村路口东侧处时,与被害人赵某乙、何某某由东向西行走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甲受伤、赵某乙、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行车记录仪录像、证人证言、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慕小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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