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住东光县**镇**别墅**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冀J*****小型汽车在东光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经东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门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同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东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车辆痕迹鉴定、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同时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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