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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村。2019年8月1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并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4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F*****、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清苑区保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何桥路段润祺饭店门前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清苑区第五医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定州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耿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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