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沧州市新华区,住沧州市新华区**北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R02****号公交车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城县卞庄村路段时,在最西侧车道撞到由东向西横穿公路张某某骑行的电动车。此事故中,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不到案,最终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人口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宝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涛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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