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福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承德县三家镇柳条沟村方向去承德县三家镇和家村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和西线承德县三家镇和家村三组路段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韩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未登记的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厢内载被害人徐某某、韩某甲)相撞,造成韩某某和韩某甲受伤,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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