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6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BQ****、豫B****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40公里+600米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孟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孟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武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孟某乙、张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明星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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