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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捕前住开封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6时1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BQ****、豫B****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240公里+600米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孟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孟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武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孟某乙、张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录像;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是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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