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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5625N轻型普通货车沿栾城区华兴街由南向北行至栾城区惠源路和华兴街交叉口北侧100米路段急加速行驶时车辆发生侧滑并发生旋转,侧滑旋转过程中,冀A****N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道路东侧停放的冀A****Y小型轿车以及冀A****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左侧后部与闫某某、王某某分别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后部与道路东侧停放的同心牌电动四轮车碰撞后停止在事故现场,同心牌电动四轮车向前滑移与停放的冀A****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七车损坏、闫某某、王某某受伤、其中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赵某某对闫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负全部责任,闫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无责任;赵某某对王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投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斟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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