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绰号某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4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抚宁区北寨大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赵某某、赵某甲及电动车上乘员张某某受伤,2020年8月30日赵某甲死亡,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赵某甲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钱江牌二轮摩托车;
2.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赵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朱立鹏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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