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镇**村**巷**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G9****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赤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北侧保平线152公里600米处,与回某某停放在公路右侧冀JW****半挂车相撞,致赵某某车上的乘坐人尤某某重伤二级,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对赵某某血液提取,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92mg/100ml。经赤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回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尤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回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赤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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