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0时许,在孟津县**大道**家属院门口路段,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由西向东行驶,撞住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李某乙,造成李某乙死亡及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毛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聪莉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