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市宜阳县**乡**村**号,住宜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14时37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豫C2****号长安CS75白色越野车从高村乡沿安虎线由西向东行驶,前往宜阳县城接孩子放学,当行驶至莲庄乡石村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行驶到对向车道,先将对方车道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相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李某某头部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赵某某豫C2****号长安CS75白色越野车又撞到了张营坡路北停放的豫C9****号白色北京现代轿车,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让群众拨打120电话,赵某某用自己号码为1583885****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并随同伤者去宜阳县中医院抢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未完全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赔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赔偿到位,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寒
郭晓燕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宜阳县**乡**村家中。
2.本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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