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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T****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城市耿庄镇**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由北向南上道骑自行车的贾某甲(被害人,男,殁年8岁)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贾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赵某某拨打完急救电话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竣皓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全程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强

检察官助理:万明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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