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02日22时26分许,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0青银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川方向249km+900m处时,遇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此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孙某甲、120急救人员汪某某在车道内查看死者孙某乙情况时,豫******号车将孙某甲、汪丽丽撞出,致使孙某甲被撞入对向车道,又与沿青岛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孙某甲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胜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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