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渝A****M号小型汽车载着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从深圳市龙岗区出发准备回重庆市,2020年1月15日0时50分许,行驶至万广高速17KM+900M路段时,撞上停在应急车道的粤B****A号小型汽车,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2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段某某、冯某某、习某某的证言;3.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0]病理鉴字第43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伦文
检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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