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运输。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豫R****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枣阳市民族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阳市民族西路子阳服饰西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潘某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后于2019年12月20日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系生前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枣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信息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某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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