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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石首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荆门市沙洋县出发驶往石首市的家中,当车行驶至在江陵县**镇加油站门前碰撞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彭某某,造成彭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因受伤去医院治疗,后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38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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