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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车**,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红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3996****。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C1证驾驶牌号为豫P****W的蓝色飞碟牌轻型栏板**车,沿红安县七里坪镇乡村公路行驶至七里坪镇柏林寺村大塘黄家湾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路口行人黄某乙相刮带,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号为豫P****W的飞碟牌轻型栏板**车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保险单(抄单)、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黄某丙、王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波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3962****)

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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