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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客运**,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鄂G****0的中型客车在鄂州市华容区**镇**路段行驶时,因未及时关闭车门,导致乘客周某某摔出车外倒地受伤。案发后,赵某甲送被害人周某某到华容医院进行治疗,随后,赵某甲主动到华容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同年11月1日12时许,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在保险赔付之外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亲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死亡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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