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线2141公里加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行驶至该路段的肖某某发生碰撞,致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雪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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