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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号,农民。无党派。2015616日因盗窃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7818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7102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7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0时05分,被告人赵某某夜间驾驶宁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7KM+800M(庆城县**镇**路**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受伤,后张某甲经送庆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4日,经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282112019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8日,赵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某赔偿张某甲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656314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格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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